新修订的《江西省信访条例》正式实施
重大复杂疑难信访可举行听证
信访工作纳入公务员绩效考核
新修订的《江西省信访条例》(下称《条例》)元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信访条例》相比,新条例有较大的修改和补充。修改的内容既符合上位法,又符合江西的实际,能更好地引导群众依法上访、理性上访、有序上访。
信访渠道更加畅通
新修订的《条例》与原条例相比,有关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复查和复核的时限均有变化,其中明确规定:有权直接处理的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不能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条例》明确: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信访人可以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信访工作纳入绩效考核
群众上访最害怕的就是受到打击报复,对此,《条例》规定: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
同时,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通过信访渠道和其他途径收集的信息纳入决策评估体系,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各级国家机关还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尤其是,国家机关负责人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的情况,应当列为其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建信访接待日制度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在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开展联合接访。
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家机关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应当随时接待来访。
复杂疑难信访可听证
该《条例》还明确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同时,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实行办理、复查、复核三级审查终结制度。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复核。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各级国家机关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隐瞒重大信访要受处分
在“法律责任”这一章节中,几乎将原条例内容全部删减,进行了重新制订。其中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或者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导致信访事项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信访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迫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江西省信访局供稿)